-
2008-03-14
关于同性婚姻 - [义愤填膺]
版权声明:转载时请以超链接形式标明文章原始出处和作者信息及本声明
http://etukbaby.blogbus.com/logs/17010708.html
文章摘要:同性恋能不能结婚?同性恋是否有权利主宰自己的命运,他们能不能跨过性别的障碍,自由选择自己的感情归宿?
关键词:同性恋 渊源 立法
从古至今,人类的繁殖离不开两性的结合,这一毫无争议的事实铸造了人们传统的生育思想,“男大当婚,女大当嫁”。但是,在我们生活的现实社会里,还存在着一部分人群,他们也有感情生活,却无法像男女一样融合,这些人我们称做同性恋。名词同性恋(homosexuality)是由一名德国医生Benkert于1869年创造的(Plummer,1984)。这个词描述的是,对异性人士不能做出性反应,却被自己同性别的人所吸引(Benkert,1869,引用于Bullough,1976,第637页)。今天,同性恋,异性恋和双性恋,被认为是不同类型的“性倾向”,其定义是:“持久的对某一特定性别成员在性爱,感情或幻觉上的吸引”;因此,同性恋指的是“对自身性别成员基本的或绝对的吸引”(Herek,1989;1994,第3页)。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医学科学已废除了将同性恋列为疾病的规定,全球已有5个国家是法律规定可以同性恋结婚的:荷兰,加拿大,瑞士,西班牙,南非。
世界上较全面地就同性婚姻合法化立法的是1988年,瑞典首开世界先例,通过立法,给同性恋伴侣包括纳税、继承及其他相关福利。其后两年,1990年丹麦通过《同性恋法》,同性恋者可以结婚,并享有一般夫妇一样的权利。随后带来了同性恋立法的浪潮。匈牙利、法国、比利时、荷兰、德国等国家均采用不同的立法模式进行了立法。尽管规定的内容不同,但都趋向于合法化。
加国作出同性恋合法问题决议,条文中这样说,"事态的变化是法律条文的制定和改变的根据。过去人们一直认为结婚只是异性之间的事情,而如今加拿大和两个欧洲国家一样将允许同性婚姻的存在"。
近日,一对同性恋夫妇的父母身份被法国政府正式承认。同性恋夫妇卡拉和玛丽-罗尔,以及三个女孩10岁的格列特,7岁的罗娜和5岁的泽丽娜,正式被法国法庭宣布为合法存在的家庭。这是法国政府第一次承认同性恋可以领养孩子。45岁的玛丽-罗尔和46岁的卡拉维奇父母身份能被承认付出了长久的努力。许多老师,医生,朋友和亲戚支持他们。经过一系列法律程序,他们终于胜利了。大多数人相信,这件事影响深远,可能会使法国禁止同性恋结婚,收养孩子和人工授精的法律条文不复存在。
去年,法国婚姻法有所修改,玛丽-罗尔就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她的母亲身份。法国官方表示,玛丽-罗尔此举是对法国法律的故意蔑视与嘲讽,并表示法院有权不受礼玛丽-罗尔的案件。但是经过多方听证,法院发现这三个女孩生活得很快乐,行为举止很有教养,并且认为卡拉和玛丽-罗尔都是她们的母亲。因此,法院决定,为了孩子的利益能得到最充分的满足,玛丽-罗尔的母亲身份可以被承认。2002年12月13日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市议会经过5个小时的辩论,于晨通过了“民事结合法”,使同性恋“夫妇”合法化。这是拉丁美洲第一个类似法律。“民事结合法”规定,两个人不论其性别或性倾向的自由结合为民事结合,在义务、权利和福利上与普通夫妇享受同等对待。法律规定,“民事结合”关系被承认的条件是:两人在公开、稳定的亲密关系中共同生活至少2年。一位支持该法案的议员则表示,此事意义重大,应该正视现实,社会中有同性恋者存在,同性恋“夫妇”也是现实存在,过去离婚法通过时也有人担心家庭和婚姻将不复存在,事实并非如此。
据法新社报道,英国政府30日公布一份允许同性恋结婚的计划,将首次授予同性恋伴侣与异性夫妻相同的法律权利。根据这份计划,同性恋者可以前往登记办公机构签署一份官方的民事婚姻文件,即可享有与异性夫妻相同的法律权利。据英媒体报道,这项计划将被包含在一份议案中,在今年提交议会审议。一旦通过,登记的同性恋伴侣将享有领取死去配偶养老金等权利。政府预计,在2050年之前,全国将有三分之一的同性恋者登记结婚。公布这项计划的政府官员说:“提出这一计划并非出于政治上的修正,而是希望使法律和实践更能贴近民众的生活。”
美国旧金山市政府不久前决定,凡是同性恋者,只要两人自愿提出要求,政府均将开具证明,承认其为合法伙伴关系。去年11月,旧金山市政府在众多同性恋者的强烈要求下,就同性恋合法化问题举行了一次公民投票。结果表明,多数市民赞成同性恋合法化。旧金山市政府接受了投票结果,同意向同性恋者发放合法证书。
纵观上述五国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例子,我们不难归纳出其政府在通过此决议的时候是何种心态,或者说是进行着如何的内心活动:
1.法律条文的制定,变更,废除都是随着社会事物的客观发展而进行的。
2.制定法律的最终目的是维护民众利益,维持社会秩序稳定。
3.政府为了达到政治上的稳定,尊重社会上绝大部分人的意志并将其合法化。
4.为了孩子健康成长,政府对和谐的同性婚姻采取肯定的态度并进行保护。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在同性恋的婚姻问题上没有做过任何规定,但是相对于欧洲部分残害过同性恋群体的国家而言,同性恋在我国的生存环境还是比较宽松的。
从人大方面看,最近几年,一直有不断关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提案;从媒体方面看,国内众多知名人物对外公开了同性恋身份,例如中国首席化妆师吉米,著名电影制作人程青松,中国第一位响誉欧美主流市场的现代舞舞蹈家金星;在文化界,中国著名导演李安执导的美国同性恋题材电影“断臂山”在奥斯卡影展中获得诸多殊荣,他之前执导的同类题材电影“喜宴”也曾获得金马奖肯定,凤凰卫视近日独家播出关注中国同志群体的电视节目“关爱同志”。
上述现象均说明中国对待同性恋的态度由过去的盲目敌视,逐渐演变为现在的包容与理解,这是一种国民素质正在提高的表现。但是我们必须意识到,同性恋合法化问题,目前在中国行不通,而在中国同性恋合法化条件不足的原因大致如下:1.大众的接收认可程度还不够:中国是性观念比较保守的国家,改革开放后一些西方的思想逐渐渗透进来,才稍微有些改观。在以前的中国人,尤其是老一辈人们,是谈性色变的。前不久,在李银河女士的报告中说,中国调查同性恋支持率,还不到半数。所以目前大众还大多无法认同同性恋现象的存在,一项违背大众意愿的法律,在民主的国家是无法确立的.
2.中国根深蒂固的生育观念无法接受: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大龄青年面临早日结婚的压力,已婚青年面临尽早生育的压力,生育的时候又面临着盼生男孩的压力。说起来好像很古老的话,却一直根植于每个中国家庭中,是其他国家种族无法比拟的。 综上所述,在中国这个具有漫长封建传统思想束缚的国家里,同性恋要完全透明化公开化,还需要无法估算的时间等待。如果说是封建的传统理念禁锢了人们的思想,并直接导致了他们对待同性恋现象的抵制与反感,那我们就从同性恋的渊源谈起,让我们都观察一下封建社会里同性恋现象是个怎样的生存状态。
中国的同性恋最早可追溯到中华文明的始祖黄帝。清代文人纪晓岚在《阅微草堂笔记》中称"杂说娈童(男同性恋)始黄帝"。当然这种说法的依据只是民间传说,而中国同性恋最早的史料记载则来自商朝。《商书·伊训》中谈到"三风十衍",书中提到这不好的"三风","卿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邦君有一于身,国必亡"。三风之一的"乱风"的"一衍"就是"比玩童",也就是今天所说的同性恋。虽然同性恋在今日尚存的最早记载中以"乱风"这样的受贬面目出现,但这毕竟揭示了同性恋行为在三千年前就已在中国出现,而且其影响之大可列为一"风"。
在商代之后,同性恋一直没有从中华文化中消失。到了春秋战国时代,同性恋交往更趋活跃,受卫灵公宠幸的弥子瑕和魏王宠儿龙阳君分别让同性恋有了"余桃"和"龙阳"的称呼。当时最有影响,最有成就的同性恋者首推楚国伟大诗人屈原,在他的《离骚》《思美人》等诸多作品中,都流露出诗人对楚怀王的恋情(详见《桃红满天下》第13期)。
到了强盛的汉代,帝王将相的同性恋活动屡见史书。据《史记》《汉书》记载,前汉皇帝几乎个个都有同性情人。汉代著名人物如汉武帝、汉文帝、大将军卫青和霍去病等,都有过同性恋经历。汉哀帝不忍推醒在他衣袖上熟睡的男宠董贤,起身时割断了衣袖,"断袖之交"从此成了同性相恋的佳话。
汉代之后,男风(男同性恋)时盛时衰。在这段漫长的历史中,中国的男性在履行成家立业,传接香火的责任之后,周围人对他们的同性恋情往往宽而待之。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古代对同性恋所持的态度至多是中性的,也就是不褒不贬,历史记载中没有对同性恋进行颂扬。而同性恋关系多以享乐和猎色为特点,从来不对维系封建社会的家庭伦理构成任何挑战或威胁。
中国到了明朝万历年间(1573-1620),边界和平,工商业发达,从而滋长了浮华世风。明末的道德观念也冲破了"灭人欲,存天理"的宋儒理学的束缚,伸张自然情欲的主张开始萌芽。这种观念的代表是明朝哲学家王阳明(1472-1528),他崇尚个人表现和个性发展,而他的追随者随后发展了这种哲学。他们提出欲望和情感是人的本性,压抑使人无为,人应该表达和释放来自内心和本性的情欲。
道德观念上的开放,导致了同性恋之风在明清两代的空前繁盛。今天的人们可以从那个时代留下来的文学遗产中窥见一斑。男色破财的故事出现在明代小说集《欢喜冤家》里,明代作家冯梦龙在《情史》里也毫不避讳地收录了同性爱情故事。在中国文学的巅峰之作《红楼梦》里,曹雪芹不但描写了宝玉和秦钟的恋情,而且宝玉和蒋玉涵的同性恋导致了他和封建秩序的第一次正面冲突"宝玉挨打",书中的"众学童闹学","薛蟠挨打","贾链狎男宠","贾珍嫖象姑"等情节也从侧面反映出当时男风的普遍。清朝乾隆年间的学者袁枚的《子不语》中有大量的同性恋故事,而袁枚本人与吴下秀才郭淳之间就有一段同性恋情。著名诗人兼书画家郑板桥在他的《板桥自叙》中公开承认自己是同性恋:"余好色,尤喜余桃口齿,椒风弄儿之戏。"而他的一系列诗,包括《秋夜怀友》、《板桥竹枝词》等都对同性恋心里有生动刻划。清代同性恋文学中最令人瞩目的是一批专门描写同性恋爱的小说的出现。《宜香春质》、《龙阳逸史》和《品花宝鉴》等作品的出现无疑反映了当时的同性恋风气之兴盛已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但是男风的盛行直接引发了清朝反同性恋法规的出台,导致了持续百年的中国社会的恐同情绪。
传统礼教主张"正名",强调严格的社会秩序,女性守妇道,男性坚守父亲和丈夫的职责,而同性恋直接相悖于这些信条。如果同性恋在社会文化中得到足够的反映,统治者也许不会去注意,或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至于大动手脚。但当时男风鼎盛,同性恋在文学作品或文人手记中以前所未有的势头出现,导致了满清统治者对同性恋的关注,使之成了"社会问题"。雍正死后,年幼的乾隆皇帝继位不久的1740年,延袭雍正加强礼教的精神,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明确反鸡奸的法令出台。该法令将成年人出于自愿的鸡奸行为刑事化,这是清朝严格加强传统性别角色观念的一系列措施之一。法令出台后的落实程度如何,对男同性恋的控制有何效用,史料上没有记载。但这条法令在中国历史上首次将同性恋行为社会化──同性恋不再是个人私事,它被当作一种"社会危害"受到了法律的干预。西方的基督教和中国的礼教在镇压同性恋方面,终于殊途同归。
中国走过康乾盛世之后,经历了中华民族有文明史以来最为惨的衰败。在外强入侵,连年战乱,国家重建等中华民族生死存亡的关键阶段,国家对占人口少数的同性恋者的压制却总没有被忘记。用中国著名精神卫生专家贾谊诚先生的话说,"在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对同性恋,鸡奸等性行为以‘伤害风化罪’论处。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还对同性恋,鸡奸等性行为以‘流氓罪’论处"。与此同时,有关同性恋的任何公开讨论在几百年内都被列为禁忌,同性恋者只能在自发形成的公厕和公园等地的"渔场"相互结识。压制的结果是,到了改革开放之后,当同性恋议题重新浮出水面时,忽而成了"西方腐朽思想的影响"和"精神污染",而对同性恋的不宽容态度则被称为"中国特色"。但事实并非如此,同性恋与中国历史共同生存了千年,而对同性恋的压制仅有两百多年的历史。简而言之,对同性恋的盲目抵制只不过是建国初期武断政策的延续,伴随中国数千年历史的同性恋也并不是近代才从国外延续进来的,现在所谓的同性恋数量增加,实质上也只不过是他们这一群体逐渐浮出水面罢了。
我认为,封建社会的传统道德并不反对同性恋,反而它是封建文化里的主流特征之一。“封建传统道德不认可同性恋”的理论依据也就不复存在了。
通过找来的这些详实历史资料,我只想得出一个结论:同性恋不是近现代才有的,它是在封建社会悠久的发展历史中孕育并不断发展起来的,而各个朝代统治者对其采取纵容且推崇的态度。既然如此,那封建社会历来抵制同性恋的法律学说又是从何而来呢?
当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理论依据都被推翻的时候,我的观点是:中国应该重视同性恋群体,同时推动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立法进程。具体修改方案有两种:一是单独设立同性婚姻法案;二是在现行婚姻法中略做改动:将婚姻法中的“夫妻”二字改为“配偶”,在第一次出现“配偶”字样的地方加“(性别不限)”四字。支持同性恋的婚姻合法化.从我个人的角度,主要从以下几点来看待:1.同性恋群体的问题:同性恋问题不是一个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带来的"现代问题",同性恋群体是一个从古至今一直都存在的。所以,我们并不能说是现代的世界造就了同性恋,也不能说是现代的世界让同性恋人数大规模增多。我认为,同性恋的人口比例应当是相对稳定的,也就是保持着一种动态的平衡,也就是一种“新陈代谢”的状态。(根据专家的测算,同性恋者在我国成年人口中的比例约占3%-4%)。
2.宪法中规定了人的自由权利,自然也应该包括对情感的选择自由。承认同性婚姻是对个人权利的一种认可,也是人权事业的一大进步。在中国现在的发展进程来看,我们不仅要经济硬件的加固、进化,我们的人文事业的发展也是很重要的,那么对待同性恋的婚姻合法化,我们更需要一种正常的人文关怀,这就是对权利的尊重,对人性的尊重。
3.关于女性权利问题。这是针对男同性恋婚姻而言的。据官方统计,在我国,男同性恋人数有500万至1000万(中国卫生部门与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合作调查数字),但是,按有关专家预测中国男同性恋的人数已达到2000万人。那么,在中国,受婚姻观念及原有伦理道德“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观念,中国男同性恋大部分选择了被迫结婚,80%以上的同性恋者被迫与异性结婚,并有了孩子。看到这个数字,我们所想到的是什么?同性恋群体,一个对异性没有性渴望的群体,面对这结婚生子这个事实,他们所表现的就是退缩。男同性恋者在婚后极力设计着降低妻子性欲的行为,最终使得妻子不堪重负,离了婚。这种结局,也许许多被迫结婚的同性恋都是很向往的。有很多男同性恋在婚后不与其伴侣进行性活动或者很少进行性行为,而且会以自己有性功能障碍等一系列理由来敷衍。在我们生活的这个年代,对性的欲望的追求,已经成为一种人的合法权利,但是如果不能使同性恋婚姻合法化,这种现象仍会在中国继续下去,那么中国女性在性方面的解放进程以及受尊重程度的方面是不是就是被阻隔了呢?显然!
4.中国的人口已达到并超过13亿,那么对于同性婚姻的承认也是降低人口数量的一大途径。虽然这一影响很有局限性,但是也是可用之计。.众所周知,中国男女比例的形势已经十分严峻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透露,目前全国男女出生性别比为116.9:100,而有的省份竟达到135:100,形势不容乐观,那么中国将有5百万以上光棍。面对这个数字,许多人都表达出对这一问题的担忧。但是,婚姻形势的“不容乐观说”却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因素,那就是中国男同性恋的数量,在我国,如果承认同性恋的婚姻合法,那么这一比例失调问题的解决的难度系数将大打折扣。有人会说,那可婚男性少了,女性可婚人口不就相对多了么?这个问题的提出正是另一个问题的忽略,那就是同性恋不仅是男性。在我们这个社会中,很多人都把同性恋叫做“GAY”,其实这是一种错误。“GAY”指的是男同性恋,而女同性恋在同性恋群体中也是占有很大比例的。国际上的调查表明,同性恋的比例通常占人口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左右。据中国专家估计,目前中国十五岁至六十岁的同性恋人数约为三千万,其中男同性恋和双性恋二千万,女同性恋为一千万。那么,从这一数据来说,男同与女同的比例大致为2:1。那么,同性恋婚姻的合法化并不会带来更大的适婚性别比例失调。同时,在同性恋组成的家庭当中,对待社会的爱心还是有的,同性恋者对收养社会孤儿也是很感兴趣的,虽然我国的法律还是不允许但是同性恋者的救助倾向是很强烈的。
5.爱滋病总是被人们看作是同性恋者的恶果,我并不否认在同性恋群体中有以“性欢”为主要目的人,但是,在同性恋群体中大部分的人都渴望建立一种稳定的伴侣关系。但是,目前他们所建立的爱侣关系没有一种法律上的保障,这就使得很多人的伴侣有着不固定性的因素,这就增大了感染病菌的可能。那么,当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同性婚姻得到法律认同时,同性恋者的固定的婚姻关系就被确定下来,这一方面使得同性恋的权利受到了保障,另一方面减少了同性恋者性行为的“非为性”,降低同性恋群体中的性疾病以及爱滋病等疾病的传播。
6.同性恋婚姻的合法化,必然会带来与同性恋相关法律的健全。譬如重婚罪、强奸罪等等。在同性恋群体中,最缺少法律支持的就是强奸犯罪行为了,虽然中国的法律条款中可以以人身侵犯的罪名发起诉讼,但是这一罪名要比强奸罪的惩罚力度要小很多。在同性恋群体中,这种犯罪也是很多的,所以法律的保护也是很受同性恋者所期待的。此外,少数同性恋者在社会舆论以及方方面面的压力下,会做出极端行为,那么法律的认同会减轻其心理压力,减少犯罪率。
7.继续贯彻执行“与时俱进”的路线方针。在注重人权保护的今天,世界各国纷纷采取措施保护同性恋群体的合法权益,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理应也背负着响应人性解放的历史使命。身边有好多人不理解为什么同性恋会对同性产生感情,其实对这种问题的最好的反问就是“那你为什么喜欢异性呢?”,有人会说“这是自然规律啊?”可是同性恋也是天生的,他们按照自己生下来就已经在大脑里形成的思维模式去行为,未必就不是自然规律了吗?每个人都有选择的自由,包括性取向,这是一个人的权利,每个人都无权干涉,文明开化到现在,人们选择的范围已经越来越多了,我们应该尊重。存在就是真理,同性恋也是爱,不是同性恋的不喜欢同性就行了,有什么不可以。很多同性恋人,他们也和普通恋人一样,会妒忌,会吵架,会想组织家庭。他们没有危害社会,不伤害他人,我认为他们无害。
虽然社会制度,国家性质的不同可能导致我们的意识形态不同与外国政府,但从全球范围看,人性是相通的,政府从政治角度的考虑是相同的。任何一项法律政策的出台都是为了维护阶级统治的利益。在中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保护其合法权利更是义不容辞的义务。同性婚姻合法顺应历史的发展,有利于解决家庭原因引起的大量社会问题,有利于缓和人口压力,有利于从根本上构造和谐社会。如同解放初期的妇女解放思潮,同性婚姻合法化将是中国的又一次重大思想变革。我们有理由相信,保护同性恋群体的合法利益,等于维护中国自身的利益:有了法律保护,同性恋群体将以完全放松的心态去投身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中来,为祖国的建设奉上自己的一份力。
册那,说的多好啊!!!支持支持!!最好瑞瑞来看看~~~~
随机文章:
今晚的盛宴,谢谢你!! 2008-04-19呀呵~~~今天哈开心!!! 2008-02-18人生总结。。。MS有点严肃哦~~(PART 3) 2008-02-05人生总结。。。MS有点严肃哦~~(PART 1) 2008-02-05关于播放器及其相关说明。。。 2008-02-04
收藏到:Del.icio.us









评论